在越南,欠税5000万越盾或以上的个人将被暂停出境,2月28日起生效 !

据越媒报道:2025年2月28日,越南政府刚刚发布了第49/2025/ND-CP号法令,规定了申请暂停出境的门槛。因此,该法令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生效。

该令明确规定,在强制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适用对象为企业个人、企业户主以及企业、合作社和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个人、企业户主、企业、合作社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在其注册地址开展业务。

出境定居国外的越南人、海外越南人、离开越南前欠税和属于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的国家预算的其他收入的外国人;税务管理机构、国家机构和参与实施本法令的其他组织。

具体而言,该法令规定了在临时推迟退出的情况下税收债务阈值和债务期限的适用,具体如下:

  • 受税务行政管理决定执行的企业个人和企业户主的拖欠税款为5000万越南盾或以上,并且拖欠税款超过规定期限120天以上。
  • 在欠税5亿越南盾或以上且欠税超过规定付款期限120天以上,在被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作为企业、合作社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
  • 自税务征管机关通知暂停措施之日起30天后,不再在其注册地址经营且未按规定逾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合作社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纳税义务而出境。
  • 出境定居海外的越南人、海外越南人、出境越南前按规定逾期欠税但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外国人。

暂停出境通知和取消暂停出境的程序

第 49/2025/ND-CP 号法令规定,当纳税人需要执行《税务征管法》第 124 条规定的税务行政决定时,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应立即通知上述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的个人暂停出境措施的适用通过纳税人的电子税务交易账户以电子方式进行。

如果通知无法以电子方式发送,税务征管机构应在税务征管机构网站上通知。

对于上述第 3 条规定的纳税人,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应在税务管理机构网站上通知,在纳税人在登记地址发出不活动通知后,将立即实施暂停出境措施。

对于上述第 4 条中规定的纳税人,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应在有越南人准备离开该国前往国外定居的信息后,立即通过纳税人的电子税务交易账户以电子方式向纳税人发送暂停出境通知。 海外越南人,准备出境的外国人。如果通知无法以电子方式发送,税务征管机构应在税务征管机构网站上通知。

自通过电子方式向上述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3 条中规定的纳税人发送暂停出境措施的适用通知或在税务管理机构网站上通知纳税人尚未履行完税义务之日起 30 天后, 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应出具暂停出境文件,并送交移民局暂停出境。

纳税人已履行完税义务的,税务征管机关应立即向移民局出具取消暂停出境通知书。移民局应在收到税务征管机关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取消暂停出境。

暂停出境或取消暂停出境的通知应通过在税务征管机关的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和移民局之间发送和接收数字数据发送给移民局。如果未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税务征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移民局发送暂停出境或取消暂停出境的通知。


来源:cafef.vn /  编辑 : 古月 (越南商务考察 :www.hpss.asia